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成果认定暂行办法

2016-11-30

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华大研〔20146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认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中期检查的阶段性成果可选择论文、奖项、科研项目或专利中的任一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华侨大学。

2.认定成果发表或获得的时间应在项目立项之后,且应在第四学期期末(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

例如,某2014级研究生项目立项起止时间为2015.1-2017.6,则其成果发表或获得的时间应在201511日之后,且应在该名学生研二下学期学期结束(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

3.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或获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级别核定奖励金额,不累计。

4.为便于认定,各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中期检查的时间统一安排在第四学期期末,第二学期、第三学期不再另行组织。

5.研究生所提交的成果中,如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或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将取消资助,并追回所资助的相应款项。

6.本计划款项的划拨安排为:

类别

期数

博士(人文社科领域)

博士(自然科学领域)

硕士(人文社科领域与数学类、管理类)

硕士(自然科学领域,除数学类、管理类)

备注

总资助额

30000

50000

10000

20000

 

第一期

均等

3000

3000

2000

2000

 

第二期

一等

15000

25000

5000

10000

50%

二等

9000

15000

3000

6000

30%

三等

6000

10000

2000

4000

20%

第三期

一等

15000

27000

4000

10000

余款+10%

二等

12000

22000

3000

8000

余款

三等

9600

17600

2400

6400

余款*80%

7.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  关于论文认定

1.论文发表应以获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千字及以上,原则上应在论文中注明“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期刊级别依照研究生在入学注册时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采用的分类标准。

2.论文以正式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所发表的期刊须为正式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专门发表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刊物。

3. SCIEEICPCI-SCPCI-SSHSSCIA&HCI发表及检索收录的论文须提供具备查询资质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摘类期刊需提交原件,经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确认后予以认定。

第三条  关于奖项认定

1.本计划所指专业相关奖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级奖项:指参加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单独或联合组织,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性竞赛活动所获得的奖项,或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奖项: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部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地厅级奖项:指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竞赛。

校级奖项:以学校的名义单独组织的全校性学科专业竞赛,或为参加高一级别的赛事而进行的全校范围内的选拔赛。

2.为确保公平公正,除国家级奖前六名、省部级奖三等前五名、地厅级奖三等前四名、校级奖二等前三名外,其他奖项类成果不予承认。

3.奖项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获奖文件为依据。由多个单位主办的活动或赛事,按照最低级别的单位认定。同一作品参与的同类活动或赛事,只认定等级最高的一次。

4.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各学科研究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非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组织的市级及以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性竞赛活动,其认定级别自动下降一级。

5.征文类、暑期社会实践类获奖,原则上不予承认。

6.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相关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关于科研项目认定

1.本计划所认定的科研项目,是指经过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

2.项目成员排序以立项书(或任务书)为准,项目负责人计入排序。如已变更排序,必须提供经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备案的书面证明。

3.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华大科〔20145号)、《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华大科〔201319号)等相关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关于专利认定

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项目申请人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授权的有效专利,可认定为专利成果。

3.发明专利中,项目申请人排名第二、该项目申请人的导师排名第一的,可认定为专利成果。

第六条  其他学术成果

1.软件著作权:项目负责人为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有效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方可予以认定。项目申请人排名第二、该项目申请人的导师排名第一的,亦可予以认定。

2.专著、编著和译著等成果,根据提交审核材料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之后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华侨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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