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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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资助金用于资助高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教育部部署免费师范生和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学生由于享受师范生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二、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金的的同学,需满足下列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五)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原则上应是我校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

(四)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七)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补助金的设定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1500元/年,每年评选10名;二等1000元/年,每年评选30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补助:

(一)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三)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且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等补助:

(一)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二)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三)学生家庭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四)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若无以上情况者,将依据该生当年的困难程度界定资助等级,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四、评审程序及发放办法

(一)5月11日-5月12日,凡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填写并向学院提交《华侨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申请表》(双面打印);同时由本人登录“学工管理系统-资助管理—我的困难补助”进行网上申请;确认网上申请后,将纸质申请表送至C4-301刘彬老师处(5月12日下班前);

(二)5月15日前,各学院要对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筛选,通过各种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并将申请汇总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两校区办公室;

(三)5月16日前,学生处审批、公示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

(四)5月17日前,各学院导出困难补助花名册,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补充说明

2016-2017学年,划拨至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为43766元。根据文件要求,其中95%作为学生的直接补贴,金额约为41578元;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金额约为2188元。如直接补贴经费不足,学校将根据申请情况,利用学校困难补助经费予以适当补充。

附件:华侨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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