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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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为满足广大教职工目前对电子发票报销的迫切需求,即日起财务处开始受理电子发票报销业务。根据电子发票的特点,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现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如下:

1.报销人接收商家的PDF版式增值税电子发票后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请在原版式文件下直接A4纸打印,不要对文件进行任何编辑调整或在其他文件格式下编辑打印。报销人及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电子发票打印件背面签字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报销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受票人应如实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纸质电子发票经税务系统查询验证不一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3.使用电子发票报销,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财务处

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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