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2011-12-23

各学院、科研院(所)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我校将在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下属的二级学科,数量经济学、结构工程、企业管理、旅游管理、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新一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依照《华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华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有关学院、科研院(所)学术学位委员会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博士授权点所在单位的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侨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三)(原件一式6份),并提供发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奖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发明专利证书、专著的原件和复印件(2篇送审代表作复印件各6份,其它科研成果和科研课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专著不需要复印件)。

2.博士授权点所在单位的学术学位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审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并于 129之前将申请人的《华侨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科研成果和科研课题的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研究生处(泉州校区杨思椿楼402,厦门校区A1107)。

为了更好地做好本次遴选工作,需注意以下几点:

1.《华侨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可在研究生处网页“学位授予”栏目下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2.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时间期限规定为 2006121 2011129

3.已获得审批的2012年科研课题、2011年度结题的科研课题视为在研课题;

4.其他学院(所)与本校现有博士点的研究方向完全一致的教师也可参加遴选;

5.会议论文和增刊论文不能作为送审代表作。

附件一:《华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附件二:《华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补充规定》

附件三:《华侨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研究生处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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