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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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7418

 

 

 

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管理,落实中组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的界定

因私出国(境)是指所需费用均由教职工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 )行为,主要包括自费出国(境)留学(不含自费公派,下同)、探望直系亲属、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二、备案人员的管理

(一)备案人员范围

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学校研究认定的涉密人员,以及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审批程序

1. 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出国(),按《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大委〔201685号)等文件执行。

2.其他备案人员因私出国()持相关证明材料和《华侨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简称《出境审批表》),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或联系本人所在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持《出境审批表》到组织部领取因私证照,并将《出境审批表》交人事处后,办理相关手续

() 证照保管

因私证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备案人员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统一集中保管。

(四)信息报备

人事处负责做好备案人员的数据汇总和管理,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我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做好更新、增加和撤销工作。

三、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手续办理

() 不属于登记备案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境证照或签注

(二)中共党员因私短期出境旅游、探望直系亲属、访学等,应到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出境定居的,应到组织部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四、因私出国(境)纪律与相关待遇的处理

(一)教职工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期等因私出国(境)的,工资及各种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在职人员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假期以外的时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单位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送所在学院、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学校请销假等规定执行。

(三)因私出国(境)必须在学校批准或规定的期限内返校,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旷工处理,并依据《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逾期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学校将停发国内工资及各种福利,并视情况解除聘用及人事关系,同时学校保留追偿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各单位应完善教职工出国(境)的请假备案制度,并对教职工请假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若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情况报人事处,逾期不报的,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五)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将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中共党员在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方可继续享受原有各种待遇。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外期间发生纠纷、医疗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十)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外期间死亡的,按国内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华大综〔20106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管理文件中如有涉及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侨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 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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