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通知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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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7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发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条件

我校申请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7710日起,经厦门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进入我校厦门校区工作的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2.具有厦门户口;

3.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

4.申请时在厦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我校。

二、办理程序

1.个人填写《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承诺书》,交学校人事处人事科。

2.学校每季度末将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厦门人社局审批。

3.厦门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在人事处网站及厦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生活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三、申请时限及标准

1.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办理完成入厦手续一年内(含厦门市人社局审批时间,下同),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3万元/人、博士研究生5万元/人。

四、其他事宜

1.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未通过审核的,可补充相关材料,在完成办理入厦手续的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2.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次引进时经厦门市组织、人社或教育部门签署入厦报到的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毕业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

3.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人才,晋升学历学位的不予补差;参评并获取享受厦门市、区(园区)级其他更高标准生活补贴(津贴、补助)资格的,应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退回已享受的生活补贴后,方可享受其他更高级的生活补贴。

4.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即撤销资格,同时追回补贴,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厦门市人社局。

5.人事处联系人:庄鸿洋、李萌、陈永煌

话:0595-22693889/226919430592-6161057

箱:rsk@hq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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