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23-03-10

2018年6月7日制定  2022年125日第次修订  2022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侨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对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内外高校交流和交换等其它类型学生的教育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统战侨务政策。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秉承“为侨服务,传播中华文化”的办学宗旨,贯彻“会通中外,并育德才”的办学理念,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全人类共同价值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一元主导,多元融合,和而不同”的校园文化。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与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内地学生应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侨学生应努力成长为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海外华裔新生代等留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文化使者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学籍管理。

   第九条 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校依照《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本科教学管理规范》《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华侨大学本科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华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等,对本科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分与绩点、课程的修读、免修与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考勤与考试纪律、毕业、结业与肄业等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本科学生学业预警机制,依照《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校依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等,对研究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考勤与请假,奖励和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业证书等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学生辅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无法按规定学制毕业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期满时,可办理延期毕业申请手续,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如同时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条件,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级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和指导青年学生的抓手,支持其在学生思想引领、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发挥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艺术团、易班学生工作站等学生组织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组织;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中发挥作用。

   班级、团支部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班级事务公开办法》《华侨大学先进(文明)班级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等规定加强班级、团支部管理,促进班级、团支部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依规在学校内成立学生社团,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对社团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证(研究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校徽是识别学生身份的标志,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依照《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对住宿生实行量化考评。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组织和参与自律会等形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对学生外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依照《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依照《华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开展园区开放日、创业沙龙、创业培训等活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实践平台,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依照《华侨大学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助、奖励与处分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资助政策体系,依照《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华侨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华侨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对大学生应征入伍者与退役士兵学生提供资助;依照《华侨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对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资助;依照《华侨大学基层就业与前沿重点领域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引导广大毕业生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推动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保障资助体系,依照《华侨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郑玉楼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帮助在校学生缓解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的阶段性困难,保障在校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评选华侨大学“大学生标兵”,对在道德品行、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先”,依照《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学生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就业推荐、推优入党、推免等的重要依据。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纳入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依照《华侨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有:大学生标兵(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服务基层优秀学生、参军卫国优秀学生、服务新前沿优秀学生等;集体荣誉称号有:大学生标兵(团队)、先进(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和示范宿舍等。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华侨大学先进(文明)班级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四类。学校依照《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进行评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本科生学业奖励激励机制,依照《华侨大学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华侨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在公开出版物发表学术文章奖励办法》等规定进行激励。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等。学校依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进行评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奖励激励机制,依照《华侨大学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办法》等规定进行激励。

   第四十条 学校健全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奖助体系,依照《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评选。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处分种类和适用、违纪行为和具体处分、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处分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机构、处理原则和方法、处理流程、听证等方面予以规范。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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