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及自动化学院阳光成长计划实施细则

2019-12-17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文件

机电〔2019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阳光成长计划实施细则

201912月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为贫困生打造“量身定做”的资助计划,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在华园的阳光下快乐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一章 基本内容

第一条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普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第二条 资助项目设定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助学贷款、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三项资助:

1.助学贷款资助。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其中,陈进强贷学金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8000元。

2. 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助学金分为430/月、330/月、280/月三个等级。

3.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困难资助分为院校两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4.以上所有资助均以每年10个月计算,其中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资助属无偿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额申请

1.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基础,结合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2.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全额无偿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3.符合西部助学工程减免学费者、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即累计平均学习绩点不低于2.3或班级排名不在后20%)。

5.生活俭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的参考条件:  

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经济欠发达或比较艰苦地区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待业,经济来源比较单一、微薄者;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多个子女同时就读;

5)学生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严重;

6)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且治疗费用较高。

7)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仅能支付小部分学费和生活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3)学生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待业,无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家庭”;

4)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5)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残疾需长期自费治疗,且治疗费用高,无经济来源;

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第七条 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20%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进步幅度在30%以上的);

2.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科技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受益范围

第八条  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左右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特困资助5%,普困资助1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并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增加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5%的自立生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阳光成长计划”资助需求申请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组织认定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班级内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学院内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1.个人自主申请

递交相关材料。填写《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估表》及《机电学院阳光成长计划申请表》。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交《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初审

班主任组织由班干部、学生代表4-8人组成的认定小组,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与排序――班主任、认定小组、班干部、经办辅导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申请资助学生的困难情况及资助需求――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排序,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复审。 

3.学院复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根据班级初审后提交的名单和资助需求进行谈话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本学院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名单须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栏和网站公示――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资助计划的分配原则应坚持: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与有偿结合;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等因素;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学院对“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申请材料、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第十二条 公示要求。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各班级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阳光服务社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其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阳光成长计划”资助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学习成绩低于2.5或在本班后20%的学生,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资助;学习绩点低于2.3的学生,取消各类资助。

2.受资助后,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社区表现较差,社区表现分在楼栋后30%或有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者降低或取消资助;私自外宿者,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有关资助的活动者;

8.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风险性投资而致贫者,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9.每学年学院将对享受资助学生做测评,测评不合格者降低或取消各类资助;

10.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要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七条 偿还机制。“阳光成长计划”是由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资助计划,要教育学生及时做好有偿资助的联系、确认与还款,做到诚信为本。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奖学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如未能及时偿还者将暂停或降低或取消各类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 

20191210

 

微信扫一扫

关注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公众号